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20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1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顾荣,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经济开发区(石盘四海食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立磊,总经理。
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润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发函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