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6321号
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鄢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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