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184号

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蒲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1502。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卫东,四川顿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进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娇,女,该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