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728号之一
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卿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51655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6916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法院(2017)川0105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