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初1667号
原告:***,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赵洪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秀华,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美,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美,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宪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号楼1-2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田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常著,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洪明与被告张秀华、***、张宪良、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赵洪明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洪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赵洪明负担1135元,退回***、赵洪明1135元。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
人民陪审员 马凤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佟佳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