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3646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号楼1-2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