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3执异35号
案外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称,贵院因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房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吉0283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2014年9月,被申请执行人伯爵房产因拖欠装修款、广告推广、佣金等债务(吉林市新业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新业腾公司)的原因,与新业腾公司约定用伯爵?盛世纪的房屋(包括涉案房屋)签订顶账协议。2014年9月23日,***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卖给申请人。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与伯爵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2015年1月7日,被申请执行人伯爵房产与新业腾公司又重新签订《和解协议》(顶账协议)。伯爵房产用伯爵?盛世纪的房屋抹账相抵所欠新业腾公司的债务,其中包括涉案房屋。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缴纳了各项入住费用后,入住至今。2015年3月26日,申请人预存了水费、电费。但因伯爵房产的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证至今未能办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缴纳全部房款,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权益能够排除执行。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28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吉0283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伯爵?盛世纪1幢14单元29层947号房屋。
本院认为,***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买卖房屋并占有、使用事实。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购买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伯爵?盛世纪1幢14单元29层947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