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3执异45号
案外人:***,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称,本人于2014年4月25日,在吉林市伯爵盛世纪房产售楼处以全额购买方式768,735.00元,取得商品房一处,房号:0407208,房屋面积为:170.83平方米,并已在伯爵物业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且已经装修入住并办理了网签,近期按照要求,去房产局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我的房产被舒兰市人民法院查封,但我本人并未接到任何有关于我的房产的查封通知书,关于伯爵地产将百姓房抵押给小贷公司的事件,感到极大愤慨!现在伯爵业主都已将商品房在房产局备案到自己名下,并且已经办理了房证等相关证件,而我的房屋此时还在被查封中,因此恳请舒兰市法院认真调查,依法取消查封,还百姓公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28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吉0283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伯爵盛世纪A座4单元701室。
本院认为,***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买卖房屋并占有、使用事实。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购买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伯爵盛世纪A座4单元701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