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邓飞,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
负责人刘向华,经理。
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双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飞、被告***、众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姜立国,项目部负责人刘向华到庭参加诉讼,城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4年5月19日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断桥铝窗大包合同》,约定将位于××镇、六号、七号、十号楼的断桥铝窗承包给原告,原告负责材料、运输、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款为320元,工程总量为5000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如约履行了合同的所有义务,但是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后,该公司的法人***于2016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至今为止,被告***并未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而且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也已经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原始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是为总公司即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业务。故,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其分公司及其法人承揽的工程款业务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交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30000.00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231750.00元,合计12617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欠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是工程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我在2016年3、4月份口头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开发商刘总也通知原告维修,后期原告去工地把需要维修的材料放在仓库里,一直也没有维修,开发商欠我200多万元工程款,我与开发商现在没有具体决算,因为门窗工程存在问题,导致现在还没有决算。原告起诉的标的不对,实际应该是98万元,我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给原告5万元。因为是原告没有给维修,导致款项没有拨付,所以我不同意给付利息。
众鑫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众鑫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第四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未经众鑫公司确认,实际是***以分公司名义自行签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由***自行承担,***已经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所以应该由***承担债务。二、原告主张给付门窗款缺乏所施工的门窗质量合格的证据,未提供所安装门窗相关材料玻璃、五金材料等检验合格的合格证,不符合结算条件,而且因存在质量问题,与***未就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扣除维修款项后进行结算。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原告起诉缺乏依据。三、***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原告是门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为本案第三人,因原告施工的门窗存在质量争议,未经验收合格,导致发包方第三人欠付***的工程款未能结算,故应由原告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据并和第三人进行结算。如果认定为质量合格,应由第三人即发包方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项目部辩称:2015年11月末前门窗安装工程还没有完工,由于回迁户急于入住,我们就开始有陆续入住的,入住后发现门窗有质量问题,玻璃破碎、窗户缺乏沿条、把手不好使等问题。当时我们项目部和***沟通过,***说2016年春天给我们维修,所有门窗的玻璃都没有打封闭胶。我们考虑冬季施工不方便,就没有过分的要求,2016年春天找***处理这个问题,***说找不到***,到现在一直没有维修。
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断桥铝窗大包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方为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合同约定将位于××镇、六号、七号、十号楼的断桥铝窗承包给原告,原告负责材料、运输、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款为320元,工程总量为5000平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系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在2018年注销登记。2015年12月末***承揽的门窗、玻璃工程完工,后因门窗、玻璃出现质量问题,2016年4月16日第三人项目部向被告梨树众鑫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对***承揽的门窗进行维修,原告***并没有对其施工的门窗、玻璃进行维修,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双方对该工程质量没有验收、决算。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承认该工程没有验收、决算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保质期1年内没有对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导致该工程无法决算,致使第三人不能给付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程款,也无法确定原告***施工的门窗、玻璃的具体工程价款。被告***申请对被告***施工的门窗、玻璃进行质量鉴定,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不提供质量检材样本,现无法确定工程的价款,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待该工程经过决算后,确定给付金额后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艳江
人民陪审员  贾亚琴
人民陪审员  赵福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