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02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中,经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3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见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