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梨执字第666号
申请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以四平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筑的位于梨树县沈洋镇“鸿运家园”临街两处***(351.9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两处***以流拍价格577,116.00元接收抵偿***等额债务。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