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2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3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人,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2019)吉03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