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梨树县众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吉03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