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73行初155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宪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房宝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高,无锡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金星,无锡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9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芮松艳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张晰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重合
书 记 员 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