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678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岑,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东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根据案件生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张家港市东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4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