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60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常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60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乐余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乐余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账户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