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604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顺炼钢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