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793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93号
原告: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戚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泰豪深蓝国际四号楼7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阳。
原告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俊
书 记 员 张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