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44岁,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关于***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6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307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3075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6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