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264号
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
被告: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海南省泰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王某3,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泰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王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全新
审判员  郝振萍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