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3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伟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维修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19.17元,共计31,144.17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12年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工程保证金31,144.17元。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吉06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