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3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吉06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本案执行款合并到(2022)吉0621执375号案件中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吉06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案件受理费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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