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恢2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共计224,344.83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12年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工程保证金224,344.83元。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