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12号
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吉240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珲春市交通局的应收工程款3344696.85元,冻结期限一年;1月15日查封申请人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王伟群,丘地号:20-XXXX-101),查封期限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12号申请保全人珲春仔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