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珲春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370号

原告:珲春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东方绿洲******。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高速公路入口iv>

法定代表人:李玉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珲春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会有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4元,减半收取6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