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3号
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1)吉240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卫星广场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3776XXXXX********),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范家屯支行的存款436457.20元(账号:0804XXXXX********),冻结期限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