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财保12号

申请人: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

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桃。

申请人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珲春市交通局的应收工程款3785850.14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珲春市交通局的应收工程款3785850.14元,冻结期限一年;

查封申请人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王伟群,丘地号:XXX),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珲春大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