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财保3号
申请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申请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范家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卫星广场支行的存款共计936457.2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卫星广场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3XXX4),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范家屯支行的存款436457.20元(账号:0XXX1),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珲春市会有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