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76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37048551H,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范家屯高速公路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李玉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红,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0646284979,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1委3组。
法定代表人:陈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00元及利息67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72.93元及申请执行费21,262.73元。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00元,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剩余工程款500,000.00元、利息67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272.93元。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缴纳申请执行费21,262.73元至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