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494号 申请人:**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公主岭市***高速公路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7栋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宽城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天津路27号3**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宽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宽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54875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宽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5487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