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84执保14号 保全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系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撤销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吉0184民初4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未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4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未实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