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02民初541号
原告:白山市华威水电维修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德泰新区*号楼*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MA0Y5HWN3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号**楼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335347J
法定代表人:于正矗,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9)吉06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人民币55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原告保全担保。现本案审理终结,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人民币55万元(账号×××)的冻结。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人民币55万元(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