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02财保4号
申请人白山市华威水电维修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宝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正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山市华威水电维修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人民币55万元予以冻结。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白山市华威水电维修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白山誉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内人民币55万元(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32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