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财保59号
申请人:吉林茂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孙家堡子一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0Y5KGF4N。
法定代表人:祝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盐务管理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35347J。
法定代表人:于正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林茂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XXX中的存款65,00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中存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6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