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保784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498号吴太商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机构代码:9122010375615232XD。

被保全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邵为军,机构代码:91220101794429852B。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4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7673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976738.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郑青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