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区胜利大街498号吴太商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邵为君,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工程款962,82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976738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