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民初9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赵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文,男,该公司大客户部门经理。
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印文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丛杰,男,呼伦贝尔市教育信息中心主任。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教育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96.24元,减半收取70548.1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程
审判员 王宝珍
审判员 傅玺发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 楠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