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马技工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2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生,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金马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秦学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马技工学校与被上诉人**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马技工学校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马技工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马技工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金马技工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