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与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2383号
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赵魁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秦学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全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