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与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18号
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魁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秦学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勇鑫,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4元,减半收取计15692元,由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