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珲春兴阳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珲春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