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259号
原告: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经营者:李凤山。
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杨亚明。
原告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由通榆县春威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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