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257号
原告: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李亚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杨亚明。
原告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与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9.00元,由通榆县睿阳机械设备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尹树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