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1258号
原告: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销处员工。
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通榆县舜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保全费671元,由通榆县钰源通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