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3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阳光名家6栋301,302号房,*生智。
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
被执行人谭志,男,510228197307069299,重庆市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46号3单元3-3室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志名下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阳光公寓幢1单元108号房,权利证号:4-101/63-2-5(108),房屋的查封。即解除(2016)0103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