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丰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2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执行人东丰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丰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丰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