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民初4663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8)川0181执40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8)川0181执237号案件并入(2018)川0181执401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8)川0181执2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光建
书记员  侯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