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周怀全。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

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0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继军

审 判 员  孙 政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