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巨舟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138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金盾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怀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琮盛,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毛君。
上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50万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2021第405号)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游乐园支行账户4402××××9540存款50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