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9执1051号
 
申请人:四川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5号新南实业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何鑫。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9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四川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523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